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作者: 时间:2016-10-31 点击数: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三条 我院学生要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同时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文素养、沟通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成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院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且全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国家服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人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来信、来电或者其它方式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人学资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且不影响他人或自身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复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由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与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次不按规定报到注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各系(部)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的“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在学生注册截止日期,各系(部)要将学生报到情况(含注册、请假、迟到、旷课)分年级统计,并于开学后第二周内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原学制计。在已完成规定学分的情况下,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时,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性质规定的本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保证,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涉及到的主要课程类别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职业技能项目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部分)等。

选修课是为了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或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类。

第十二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院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体质或基础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限1—2年。延长修业期限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原则上三年制专业第一学期不安排选修课,从第二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实行选课,实习期间停止选修;五年制专业前五学期不安排选修课,从第六学期起按开设的选修课实行选课,实习期间停止选修。

第十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包括课程学分、职业技能学分和课外学分。

1、理论课程按课堂教学时数计算,一般以每18学时计l学分。公共体育课计3学分,义务劳动计l学分,军训计2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30学时记l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训项目每周计l学分。

2、职业技能学分指学生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职业技能项目考核获得的学分。一般每30学时记1学分(1周按30学时计)。

3、课外学分是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等科技竞赛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获得6个课外学分方可毕业。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4学分为宜,每学期修读的学分至少要达到16分。

第五章 免修、自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1、学生已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对已修完全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规定学分的80%、经学院批准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参加免修考试; .

3、学生转系或专业,原所修课程的专业要求不低于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对应课程;

4、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在内容、学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免修相应课程。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和参加免修考试的具体办法如下:

l、学生在每学期期末向所在系(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或参加免修考试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或《参加免修考试申请表》,交验有关证明或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应面试)和系(部)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参加免修考试时间为与期末考试时间一致。

2、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70%)与实验(30%)的综合成绩。

第十七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思政课”)、体育课、军训、义务劳动、职业技能项目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l、必修课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

2、擅自缺考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3、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重修不及格,可以再次申请重修(同门课程仅限两次)。课程重修必须办理交费手续。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办理。

第十九条 重修一般随下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教学时间相冲突时,经批准也可自修。如重修人数达到30人以上者,可单独开班。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交纳费用,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纳作业(有实践要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实验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成绩和学分。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二十条 体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开出证明,体育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系(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内容情况评定成绩,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并注明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应参加由学院另行组织的考试,此考试按重考对待,学生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毕业学期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不合格或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必修课程(专科三年制第五学期除外),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先肄业离校。离校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学校不组织毕业前的清理性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后的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已修课程无不及格且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者)者,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并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

辅修从第三学期开始,凡修满辅修专业全部学分者,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达到70%以上学分者,可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若未通过辅修专业全部课程而不能结业者,辅修专业的课程可作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记载。辅修专业的学生学习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或其它方式进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约占30%)、课堂讨论、质疑答问(约占30%)、平时测试(约占40%)等组成。考试课程必须进行学期考试,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考试课程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70%;考查课程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40%、60%。对于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产品开发等实践环节,以完成的产品、图纸质量及答辩的成绩确定最终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或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是各类评奖、选优、选课、辅修的重要依据。

l、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百分制

95-100

90-94

87-89

83-86

80-82

75-79

70-74

60-69

60以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学分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0

0

2、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核算一次,主要用于学生院内评价。

第二十七条 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如上课时数过少(少于25学时)、讲座性质及纯实践性质(如实验操作技术)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l、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2、缺交作业累计达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实践性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张榜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任课教师和系(部)在登记课程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任课教师和系(部)在登记学科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在课程考试结束以后交送的病事假证明无效。

第三十条 考试舞弊者,无论必修或选修课,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舞弊”字样,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舞弊学生必须参加下学期课程的重修。

第三十一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超过60分按60分计算,并获得相应的学分。选修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重修、改修必须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按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课成绩7:3比例总评成绩)登记。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即可获得规定学分。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应于每学期末放假前,将学生成绩记载单和成绩一览表交教务处。成绩记载单一经上交,即不得更改。学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应及时向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领导同意后,办理复查手续,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系):

l、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可,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l、新生人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二年者; .

2、跨学科类别转专业者;

3、成绩不合要求者;

4、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系)手续,按下述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系)审批表》,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拟转入系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系)手续,在每年12月份办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系)一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于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学分总计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以上时,可编人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人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期期末考试后所取得的学分达到试读规定,应予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个年级。

第三十九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l、新生人学未满一学期;

2、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l、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我院学生转入外校学习的须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在院内按转系程序办理。经学院批准后,再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要求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须持有《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教务处初审符合要求,由省教育厅批准后正式转人我院,其转学手续由个人负责办理。

2、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人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真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修读专业课程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人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人低年级学习。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l、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查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部)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l、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

4、上学期间由于自身原因而申请休学的,学费不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非常特殊的原因(如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等其他原因)必须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停学。申请停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停学申请表》,其监护人签署同意意见,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停学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其户口不迁出学院。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六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或停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相关事宜;

2、复学学生一般应编人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本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人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取消人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九章 试读、延长修业年限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该学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但高于或等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年学分数的三分之一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交纳试读费后可跟班试读一年。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

l、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2)自愿放慢学习进程者;

(3)学生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

2、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到期前的5月份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3、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仍编入原班级学习,待原班级学生毕业离校后,可编人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可根据应修读课程编人相应班级学习。

4、延长修业年限(不含由于休学、停学而延长学习期限)者,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习阶段,学院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教育资源补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符合试读条件,本人不申请者;

2、在试读期间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累计学分;

3、试读一年后,在其后学习中累计学分再次降到试读标准者;

4、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学制两年者(含休学、停学等)。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未准予复学者。

7、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应该休学,经动员逾期两周仍不办理手续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1、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结婚者。

12、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者。

13、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4、课程旷考达三门次以上者。

15、考试舞弊情节严重者。

16、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17、一学年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学分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五十二条 关于退学手续。凡属自动退学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并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复核,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由学院决定退学的,学生所在系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处理登记表》,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复核并转呈学院批准,由系(部)通知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l、退学及因各种原因处理的离校学生,由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抚养人,并要求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验标准要求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结业证书(至少修满45学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亦一律不予退还(预收的教材费除外)。

第十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特殊情况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旷课8学时计;离校连续三天以上者(双休日亦计算在内),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旷课时数;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8学时计。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或主持教学活动的教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系(部)。各系(部)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选课冲突时要向系(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有显著进步、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每学年度分别授予“三好学生”、“学业进步奖,,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对各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可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校期间一直表现优秀的学生,毕业时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表扬和奖励表现优秀学生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六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视具体情况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5、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

6、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7、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8、违反学院纪律,情节严重者;

9、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者;

10、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宽严适当的原则。处分结论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审批,报教育厅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事宜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材料均归人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二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六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操行考核)、体育合格,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并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学院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每年5月份进行。

第六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规定最低学分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肄业处理。

l、完成教学计划规定90%以上学分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作肄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允许在离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返校申请补考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考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要重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未获满规定总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取得45学分以上者,无论以何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除外),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停止学习,一律做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45学分及勒令退学者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含延长的学习年限)未修满规定总学分下限,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先就业、创业,最多不超过2年。经学院批准,学生在延长的期限内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在校学习。通过学院组织的考试或按免试条件申请免试,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在校学习者按学期交纳学费,边工作边学习者按学分交纳一定学费或管理费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2011级专科学生中开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

学院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66号  乘车路线:市内乘8路(或25路)公汽到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站   电话:0710-3353011  邮编:441021